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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将进步一规范商品房销售,房企这些行为被明令禁止

发布时间: 2021-09-16 10:01:45

来源: 网络综合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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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住建局公开了一份规范商品房销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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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其销售现场显位置清晰、直观(公示栏、查询电脑等)的公示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在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钠售方案

  4.在售商品规划总平面图、楼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栋(预售楼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不利因素等;

  5.在售商品房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包括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6.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及销控表;

  7.在售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推面积、销价格及是否已售出等情况;

  8.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9.在销售现场设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10.在售商品房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屋的证明材料

  11.关于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条件和时间的承诺书

  1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

  1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正在执行的政府相关文件:

  14.委托代理售的,应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等

  15.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

  16.住建、市场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二、商品房代理销售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房地产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案的经纪机构,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承接代理销售业务,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内容包括代理机构情况、承揽的项目情况及执业人员持证情况。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委托期限、权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委托合同签订1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3.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

  4.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5.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其他有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管人员熟知项目规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货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2.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开发管理中心、市交易处要加强区内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公示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3.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造法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以下指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负责人

  (3)公开通报批评

  (4)暂停网签销售;

  (5)计入信用档案,列入失信“黑名单”。

  4.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市场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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