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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10年还没过户 男子将售房者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 2016-11-04 10:43:56

来源: 荆州新闻网

分类: 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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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在生活中很常见,买了房子本是好事,但是石首的梁先生却因为一套始终没有过户的二手房,与原房主对簿公堂,而且原房主妻子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丈夫,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2002年底,梁某以5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黄某位于石首市某市场内的二手房,房子顺利的成交,但由于购房者梁某当时在外打工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3年,梁某要求黄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就把梁某告上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并对这套房子展开调查。

原房主黄某的妻子鲁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她的话让所有人大为吃惊。鲁某诉讼称,黄某出售房屋时未告诉她,并欺骗她说房子是出租了。鲁某称,房子都卖了10多年自己才了解实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

鲁某觉得这是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不能私自处分。请求法院不予过户,而购房者梁某希望依托法律快点办理过户手续,在双方都有强烈的呼声下,法院调查后认为鲁某的说法,并站不住脚。

据查,黄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最终,法院判令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协助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夫妻间若权利受侵犯如何维权?

可能观众还会为原告的妻子抱不平,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就把房子卖了,难道就这样算了?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为了避免纠纷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又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再回到黄某的这起房屋纠纷案中,信任本是夫妻间最基础的相处之道,但在这起案件中,黄某把房子卖了,妻子鲁某声称自己不知情,不论鲁某是否知情,在这场房屋买卖的物权纠纷中,法律依据的是产权登记证,上面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黄某一人,所以鲁某的诉讼并未被认可,但是依据婚姻法,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比如离婚时,鲁某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陈丽介绍,在房屋买卖中,一不留意,很多情况都可能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买房人购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系违章建筑、已设立了抵押、被有关部门查封、或是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共有房屋,都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即使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我们每个人都要有维权的意识,更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常识,为了防患于未然,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应该多留几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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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xiongli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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